社區寵物管理辦法


第一章總則


第一條為提供全體住戶舒適的環境空間,特依據行政院農業委員會「動物保護法」及「動物保護
法施行細則」,訂定本「社區寵物管理辦法」,全體住戶均應遵守,以期發揮監督功能,
並作為管理依據。


第二條本辦法用詞定義如下:
    一、寵物:指犬、貓及其他供玩賞、伴侶之目的而飼養或管領之動物。
    二、飼主:指動物之所有人或實際管領之人。


第三條本辦法規範之目標為社區安寧、安全及環境衛生之維護,凡居住於本社區之住戶有違背本
辦法者,需負處罰責任。


第二章管理原則


第四條本社區公共區域(設備)為所有住戶所共同擁有,每位住戶均有盡善良維護之義務,飼主於
管領寵物時應注意下列原則:
    一、飼主應防止其所飼養之動物無故侵害他人之生命、身體、自由、財產或安寧。
    二、飼主於攜帶寵物出入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,應由七歲以上之人伴同,並採取適當防護
          措施(本項所稱適當防護措施,係指伴同之人應以練繩牽引寵物或以箱、籠攜之)。
    三、具攻擊性之寵物出入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,應由成年人伴同,並採取適當防護措施(如
          佩帶口罩等)。住戶如違反本項規定,經反應糾正未見成效時,依本辦法第九條處理之。
    四、針對寵物「狗」之管理,住戶應配合環保局推廣「溜狗繫狗鍵、隨手清狗便」之要求辦理,如
          有放任寵物為隨地大小便不處理,於公共場所清洗寵物而造成髒亂,隨地踐踏社區內花草樹木
          等,違者依環保局之規定報處之。
    五、飼主如因飼養寵物不善,致有破壞本社區公共環境衛生,或散發異味影響全體住戶居住品質
         時,經反應糾正未見成效時,依本辦法第九條處理之。


第五條若寵物因擁有者(主人)飼養不當,造成人員傷害與當事人無法和解時,則移送警察機關處
理之。


第六條本社區之住戶因寵物擁有者(主人)飼養不當,而影響社區安寧或有擾鄰情事,經反應糾正
未見成效時,依本辦法第九條處理之。


第七條當違背本辦法之住戶遭受處罰時,如有異議得向管委會事務委員申訴,並交委員會處理之。


第八條受處罰之住戶,拒絕履行應盡責任時,委員會有權公告擁有者名單及違規情事。


第三章罰責


第九條罰則: 管理中心接到違規通報應派人依下列原則處理。
    一、勸導立即改善者,登記其違規事實備查,不予處罰。
    二、不服糾正又不改善者,第一次罰款新台幣壹千元整,第二次罰款新台幣貳千元整,並公告之。
    三、以上之罰款列入管委會統籌運用。
    四、連續累犯三次(含)以上者,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三十八條規定,舉証呈報地方主管機關處以
          新台幣參千元至壹萬伍仟元之罰款。


第十條本辦法經管委會決議通過後生效,修訂時亦同並於公布日施行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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